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唐伯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郭榮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榮發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郭榮發已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