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宗成道、奕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秀渝、曾啓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奕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啓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24,500元,及其中新臺 幣145,50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30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