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李慶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慶興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孫國浩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