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政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政雄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亭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394,98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36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葉亭綺、蔡政雄、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葉亭綺、蔡政雄、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 003 新臺幣44211元 葉亭綺、蔡政雄、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5% 004 新臺幣839979元 葉亭綺、蔡政雄、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葉亭綺、蔡政雄、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葉亭綺、蔡政雄、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44211元 葉亭綺、蔡政雄、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4 新臺幣839979元 葉亭綺、蔡政雄、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蔡政雄、葉亭綺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120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自民國(下同)109年6月1日起至112年6月1日止、109年11月12日起 至114年11月12日止(證二),利率分別依年利率3.1%、3.5%(分別依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定期儲 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755%、2.155%計算,目前為 1.345%,證三),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1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 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6,394,989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兩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兩份。三、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