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義圍、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蔡月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義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蔡月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400,000元,及自民國111 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又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向伊借貸新臺幣(下同)29,500,000元部分迄未償還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借據所載,上開借款之借款期間自民國106年8月14日起至126年12 月4日止,形式上觀之尚未屆清償期限,兩造間固有約定得 隨時終止借貸契約,終止時債務人應即償還本金及利息,然債權人未提出證據釋明兩造間已終止契約,經本院於111年12月13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其僅陳明債務人已聲請破產,無 清償能力,為保留債權故聲請支付命令等語,是此部分核屬對將來之請求,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不得逕依督促程序,請求法院核發此部分支付命令。準此,債權人逾主文第一項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