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賴大山、小樽手作珈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賴大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小樽手作珈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文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純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19,687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81,766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