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朱士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建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臺北市松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