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曹慧姝、易真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易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簡鼎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富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齡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918,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