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傳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177,4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8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陳冠勳、陳傳松、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4%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陳冠勳、陳傳松、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4%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陳冠勳、陳傳松、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6%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陳冠勳、陳傳松、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46% 005 新臺幣0000000元 陳冠勳、陳傳松、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4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陳冠勳、陳傳松、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陳冠勳、陳傳松、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陳冠勳、陳傳松、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4 新臺幣0000000元 陳冠勳、陳傳松、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5 新臺幣0000000元 陳冠勳、陳傳松、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0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陳傳松、陳冠勳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五份(證二),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600萬元正、新臺幣200萬元正、新臺幣190萬元正、新臺幣400萬元正及新臺幣400萬元正,利率 分別依年利率3.14%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 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795%,目前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345%(證三)】、依年利率3.14%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83%,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310%(證三)】、依年利率3.36%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01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 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345%(證三)】及依年利率3.46 %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 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15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345%(證三)】, 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相對人勁光眼鏡企業有限公司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之情事(證四),依前揭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6條第1項第1款、第14款或第19款之約定,聲請人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 ,迭經催討,迄今仍有新臺幣10,177,417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四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五份。三、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明細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