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蒲子傑、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蒲子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賴明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秀霞 蕭仲強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