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陳鴻文、無界象國際設計有限公司、張顥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鴻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無界象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顥瀚 人 9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58,322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