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陳紘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紘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