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宗成道、宋家榮、小樽手作珈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道 代 理 人 宋家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小樽手作珈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文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純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9,253元,及其中新臺 幣430,17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