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常在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劉育涵、盧彥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常在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彥宏 何玲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305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6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