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李慶良、鄭佳佩即佩佩屋服飾商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李慶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佳佩即佩佩屋服飾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2,948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2 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