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吳孟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孟聰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