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茂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李茂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梅林天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人,並未附具股東名冊(須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三次以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11 年4 月20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等,雖聲請人稱相對人公司為其一人獨資,然由聲請人所提資料,尚無從認定聲請人擁有相對人公司全部股份,故聲請人未補正上開文件,本院亦無從認定聲請人是否有合法擔任清算人之資格,再者,聲請人亦無提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