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峻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林峻輝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報伊原為騎兵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清算人,今選任相對人陳水源為清算人,為此聲請呈報清算人等語。 三、查依前揭公司法規定,應由被選任之清算人於就任後向法院聲報呈報清算人,而非原任清算人聲請。本院於111 年10月28日以士院錫民司竟111 年度司司字第306 號函通知補正仍未補正,且依聲請人所提供清算人地址寄送清算人,清算人亦逾期未向本院補正。是本件聲請人無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人之聲請權,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