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美如、楊逸杰即楊錦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 關 係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務 人 楊逸杰即楊錦昌 上列債務人楊逸杰即楊錦昌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1年5 月31日17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編號 財 產 種 類 財 產 現 值(新臺幣)/數量 備 註 1 不動產 155萬元 1.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⑴權利範圍:12分之1 ⑵鑑定金額:1萬2,000元 2.雲林縣○○鎮○○段000○號建物 ⑴權利範圍:12分之1 ⑵鑑定金額:153萬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