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邱逢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美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債 務 人 邱逢基 代 理 人 張全成律師(法扶律師) 關 係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債權人會議得 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 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 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邱逢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裁定自民國111年7月29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 財產,有選任管理人變價之必要。參考強制執行程序之不動產拍賣程序,編號1不動產之再行拍賣酌減數額應不得逾前 次拍賣底價百分之20,拍賣4次若未拍定,則足認不動產確 實變價不易,為免程序浪費,將編號1之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附表編號3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係債務人父親所興建, 其父親業已過世,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債務人之潛在應有部分僅有1/5,該房屋係於80年間興建,為鐵皮屋材質, 預估價值約為30萬元,以債務人之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價值僅為6萬元,審酌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尚未經遺產分割程序 ,本院尚需選任管理人進行分割遺產訴訟,於取得確定判決後,再進行分割登記、測量程序,最後亦須選任管理人進行變賣程序,耗時冗長,及相關訴訟程序等各項費用,恐已逾6萬元,且僅變賣房屋應有部分,未搭配坐落之基地,變價 不易,為免程序浪費,將編號3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返還債 務人應屬適當。另附表編號4之存款,現註記為警示帳戶, 無從通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解款到院,故編號4之存款,亦 認以返還債務人為適當。 三、至附表所列編號2之拍賣剩餘款631,701元,執行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業已解繳到本院,由本院依債權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併予敘明。 四、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五、另審酌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清算財團財產需行變價,經斟酌 其案情,認有另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變價程序之管理人,並將附表所示編號1之財產變價,並以如附表所示價格、處分方式為處分方 法,附此敘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內容 處分方法 備 考 1 不動產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 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拍賣次數為4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拍賣程序終結未為拍定則返還債務人。 依神碟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1年4月29日鑑定報告書所載鑑定價格為42,000元。 2 不動產拍賣剩餘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9352號拍賣剩餘款 (拍賣標的: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3) 已通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將款項解款到院。 631,701元。 3 不動產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臺南市○○區○○○00號(潛在應有部分:1/5) 返還債務人 60,000元。 4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帳戶(警示帳戶) 返還債務人 13,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