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邱春生、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美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 債 務 人 邱春生 關 係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債權人會議得 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 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 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邱春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其中附表編號1所 示之保單,預估之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183,425元,有債 務人提出之保單投保證明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頁)。為 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以代變價編號1之財產為 處分方法,應屬適當。另附表編號2之南山人壽保單2份,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Z000000000,解約金預估分別為0元 、38,043元,有債務人提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可參( 見本院卷第56頁),其中保單號碼Z000000000之保單,無解 約金,故無變價之必要,該保單返還債務人,另保單號碼Z000000000之保單,債務人表明無法提供等值現金以代保單解約,故此筆保單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將解約金解繳到院。另附表所列編號3之汽車,係96年12月出廠, 現已無殘值,亦以返還債務人為適當。 三、另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財產,有選任管理人變價之必要,參 考強制執行程序之不動產拍賣程序,編號4不動產合併拍賣 ,再行拍賣酌減數額應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25,拍賣5次若未拍定,則足認不動產確實變價不易,為免程序浪費 ,將編號4之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四、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五、審酌如附表所示編號4之清算財團財產需行變價,經斟酌其 案情,認有另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變價程序之管理人,並將附表所示編號4之財產變價,並以如附表所示價格、處分方式為處分方法 ,附此敘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內容 處分方法 備 考 1 保單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 由債務人提出183,425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 2 保單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 (1)保單號碼Z000000000之保單:返還債務人。 (2)保單號碼Z000000000之保單: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將解約金解款到院。 3 動產 汽車1輛(MAZDA、車號00-0000,96年12月出廠) 返還債務人。 4 不動產 (1)南港區舊莊段三小段103地號(權利範圍:1/357) (2)南港區舊莊段三小段119地號(權利範圍:1/1428) (3)南港區舊莊段三小段122地號(權利範圍:1/1428) 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合併拍賣,拍賣次數為5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五。拍賣程序終結未為拍定則返還債務人。 依神碟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1年7月29日鑑定報告書所載鑑定價格,三筆土地合計為6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