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0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志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0370號 聲 請 人 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蓮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1紙准許強 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程序費新臺幣2,0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