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許芳菀、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662號 聲 請 人 許芳菀 相 對 人 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高全祿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92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票,到期日109年12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 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計算部分聲請 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