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簡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796號 聲 請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信志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5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