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弘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40,87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8,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