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徐憶茹(原名:邱憶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債 務 人 徐憶茹(原名邱憶茹) 代 理 人 張嘉敏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徐憶茹(原名邱憶茹)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此觀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及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債務人現戶全戶戶籍謄本(見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0號卷,下稱調解卷,第4 至5頁、本院卷第122至12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10至1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見調解卷第12至21頁)、民國109至1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23頁、 本院卷第46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24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異動查詢(見調解卷第25至26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46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5月2日北市社婦幼字第0000000000 號函(見本院卷第38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5月9日 保普就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40頁)、債務人 汽車及機車行車執照(見本院卷第48頁)、機車估價資料(見本院卷第52頁)、108年1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見本院卷第54至102、236至256、266至270頁)、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南山人壽及富邦人壽保險明細資料(見本院卷第104至108、220頁)、早吧早餐店在職證明書(見本院 卷第110頁)、育兒津貼之網路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12頁)、勞工退休金、就保給付及勞保年金網路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14至118頁)、受扶養人109至110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28至132頁)、債務人配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異動查詢(見本院卷第134至136頁)、債務人配偶109至110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38、140、196頁)、債務人配偶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見本院卷第142至194頁)、債務人配偶收入證明文件(見本院卷第198至200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見本院卷第204頁)、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見 本院卷第206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08頁)、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10頁)、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12頁)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216至217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4日 南壽保單字第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第272至278 頁)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名下財產有汽車及機車各1輛(見本院卷第48頁)、南山人壽 有效保單1份解約金為18,490元(見本院卷第274頁),於108年11月至110年11月間共獲南山人壽保險理賠金合計48,336元(見本院卷第278頁),每月薪資收入約32,000元(見本院 卷第110頁),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約28,303元(見本院 卷第44頁),依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達596,383元(見調解 卷第2頁)觀之,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 ,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