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李亭誼(原名:李靚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 債 務 人 李亭誼(原名:李靚蘭) 代 理 人 楊雅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陸仟零玖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再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 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6,095元【計算式:〔(10+1)×43×15〕-1,000=6,095元】;又債務人未提出如 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芝箖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3.提出民國110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 4.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5.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6.依債務人所提出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顯示,債務人曾有買賣證券,似尚有餘額「3,487」,應說明該筆證券是否 尚存,並提出計算式說明所得利益,並更新財產及狀況收入說明書。 7.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8.提出現有不動產之最新土地謄本及現值若干之證明文件。9.說明債務人除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外,是否尚有其他帳戶,若有應提出自109年4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0.提出現存有效保單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11.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12.提出自109年4月起迄今之在職證明、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1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 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4.請補正說明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臺北市各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 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支出金額請單獨具體記載,勿以概括範圍表示,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請分別記載),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15.受扶養人黃楷甯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黃楷甯109、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6.受扶養人黃楷甯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說明其等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17.債務人在禧達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係如何計算,自何時起開始有執行業務所得,應列表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