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薛弘偉、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薛弘偉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248 元。因原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