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孫慶餘、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劉元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高榮志律師 被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元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主張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乃屬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而原告於起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僅稱「執行內容並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云云,顯未具體表明該執行名義成立前,有何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款、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之規定,顯然不合。又原告因債務人異議之訴,倘可排除強制執行,其所有之利益究竟為何?如何計算其價額?原告亦未具體表明,以致本院無從核定並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故本件之起訴,有不合程式及所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因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249 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並提出更正後應送達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訴狀,及自行核算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