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婉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來納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訴之聲明:一、確認原 告就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083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中執行標的物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建物第1層部分(下稱系爭建物第1層)之所有權存在。二、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建 物第1層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三、確認原告就系爭執行事件中 執行標的物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業經合併拍賣,並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 以全部價額296,880,000元拍定,出價分別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 地215,740,000元、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建物81,050,000元、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建物90,000元,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 事件卷宗查明,足以憑為認定各該土地及建物之交易價額。準此,原告聲明第1、2項均涉及系爭建物第1層,核係基於同一經濟 目的,行使系爭建物第1層所有權以排除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第1層定之,無須重複計算 ,而依系爭建物第1層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建物間所占面積比例換算,系爭建物第1層交易價額為8,740,023元(計算式:81,050,000÷2,683.36×289.36≒8,740,02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據之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再原告聲明第3項部分,以如附 表一所示之土地交易價額215,740,000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原告聲明第4項部分,則以所請求給付300,000,000元為其訴訟標的金額。經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4,480,023元 (計算式:8,740,023+215,740,000+300,000,000=524,480,023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60,573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0元 外,尚應補繳4,150,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仁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洪忠改 ==========強制換頁========== 附表一: 編號 土地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689 全部 附表二: 編號 建物標示 坐落基地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第1樓層:289.36 第2樓層:280.92 第3樓層:280.56 第4樓層:268.80 第5樓層:268.80 第6樓層:268.80 第7樓層:236.39 地下1樓層:627.34 第1樓夾層:47.37 屋頂突出物1層: 38.34 屋頂突出物2層: 38.34 屋頂突出物3層: 38.34 合計:2,683.36 陽台:165.08 雨遮:60.46 全部 停車位共18位;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號、5號、5號2樓至7樓、5號2樓之1至6樓之1、5號2樓之2至3樓之2、5號2樓之3至3樓之3、5號2樓之5、5號2樓之6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7層 第2層未登記部分:0.44 第3層未登記部分: 3.37 第4層未登記部分:0.89 第5層未登記部分:0.89 第6層未登記部分:0.89 第7層未登記部分:0.43 合計:6.91 全部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號、5號、5號2樓至7樓、5號2樓之1至6樓之1、5號2樓之2至3樓之2、5號2樓之3至3樓之3、5號2樓之5、5號2樓之6之未辦保存登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