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儲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永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62號 原 告 林永益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儲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並具狀表明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956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8,040元;另原告起訴狀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 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依據,須具體載明契約或法條之條項及其內容),應併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