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劉淑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