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魔術盒子餐飲顧問有限公司、游子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魔術盒子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子瑩 訴訟代理人 張偉德 潘俞宏律師 被 告 閃耀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黃威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吳佩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