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其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其澤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複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貳仟捌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