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黃坤鍵、陳蓉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星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 告 陳蓉花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請求遷讓(出)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9年 度台抗字第34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220萬5,000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879元,扣除已預納之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2萬1,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葉乙成 附件計算式: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依卷附兩造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參原證2所示),可知系爭房屋含基地之約定買賣總價為735萬元;審酌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是系爭房屋之估算價額為220萬5,000元(計算式:735萬元×0.3=220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