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價款之贈與及代位受領撤銷後應返還之價款,惟未:㈠記載所指受贈價款被告之完整姓名;㈡確定欲撤銷及請 求返還價款之具體數額,並繳納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以上之欠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4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項之規定,顯然不合,以致本院無法確定被告之人及應適用之訴訟程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並提出更正後應送達各該被告之起訴狀),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