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孟偉 上列原告與丹克斐勒有限公司、陳柏豪間清償借款事件,請求新臺幣14,000,000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美金445,100元(及 其利息),其中美金部分經以訴訟繫屬日之匯率28.445折算結果,應為新臺幣12,660,8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26,660,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6,696元。因原告於起訴時未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