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韻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陳韻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5萬2,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9,72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