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宇睿、賴朝俊即賴朝俊建築師事務所、賴朝俊、廣知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滄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睿 原 告 賴朝俊即賴朝俊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賴朝俊 原 告 廣知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央研究院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83,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1,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