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國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陳國裕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勝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之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 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90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5樓(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 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惟不得以房屋課稅現值為房屋交易價值之證明依據)。 ㈡補正系爭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