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劉元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元智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黃子盈律師 陳彥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房孝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應於「好房網」、「匯流新聞網」、「上報」、「Yahoo!奇摩」首頁上方,以原告指定格式刊登如原告起訴狀附 件1所示之澄清聲明及判決書全文連續一週以回復名譽。核屬非 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