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劉元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元智 訴訟代理人 陳彥寧 羅凱正律師 黃子盈律師 被 告 房孝如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何謹言律師 黃乃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 項請求被告應於「好房網」、「匯流新聞網」、「上報」、「Yahoo!奇摩」首頁上方,以原告指定格式連續壹周刊登如原告起 訴狀附件1所示之澄清聲明及判決書全文以回復名譽。核屬非因 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