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劉元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元智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黃子盈律師 陳彥寧 被 告 房孝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於「好房網」、「匯流新聞網」、「上報」及「Yahoo!奇摩」首頁上方,以標題字體大小18號、內文字體大小14號之格式,刊登如起訴狀附件1所示之澄清聲明及本判決書 全文連續一週,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上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