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楊仁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珮淳(原名任靜怡)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000元,尚欠1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張祐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