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程式不合情事。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㈠、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為「新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暨士林展示服務中心據點經理乙○○」,請確認本件起 訴之「被告」是否為「新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乙○○」。另 原告起訴狀表明之「新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地址亦與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不符,請補正「新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㈡、原告起訴狀並未具體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確認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是否為:被告「新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萬元?如是,請表明於書狀 中。如尚有其他訴之聲明,亦請具體表明於書狀中),致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芝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