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志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查原告主張應剔被告所分配之金額後,其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708萬3,224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8萬3,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1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