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技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李巧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齊佑即悅群商行、洪齊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1,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