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2號 原 告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訴訟代理人 吳文華律師 複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淇 盧明初 被 告 邁帥防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姝霓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萬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4,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