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賴文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賴文彬 訴訟代理人 柯宗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2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