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羅文欽、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志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46號 原 告 羅文欽 訴訟代理人 張智凱律師 被 告 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忠改